关于万侯园小区物业承接和物业管理事项的决议
(2012年8月19日第二次业主大会通过)
一、关于物业承接事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国家规定相关资料。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用房和相关资料交还业主委员会。
万侯园小区于2006年12月26日起交付使用后,福州市台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通过招投标方式指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福州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福州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福州市台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
福州鸿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期满后,当时由于各种原因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福州市台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又指定福州长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物业管理。该公司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且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同时没有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综上所述,福州市台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始终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给小区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隐患。
2012年3月26日万侯园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我们多次与福州市台江房地产开发公司联系,并多次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至今尚未解决问题。
为此,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物业承接问题:首先我们向台江区房地产管理局投诉,要求福州市台江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同时向福州市12345或者信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如果经有关部门协调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最后我们只能采取聘请律师依法起诉的方式解决物业承接问题,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物业管理事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首先,我们发动全体业主推荐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招投标,同时欢迎福州长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同等条件优先聘用。如果没有合适服务企业参与投标,根据本小区目前物业管理由福州长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同该公司协商,按照《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拟定相应物业服务合同条款,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委员会与该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如果通过协商无法达成协议,业委会成立物业自管小组进行物业管理。
如果福州长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业委会无法达成协议又拒决退出、移交,我们即提请区房管局、街道协调解决,解决不了,聘请律师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要求福州长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设备设施及相关档案资料。